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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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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民电〔2020〕1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2-07生效日期:2020-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及全国民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针对近期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民政部对1月28日发布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作出部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做好落实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部署的落实工作。要在实战中不断总结经验做法,提升疫情防控能力。要督促指导每家养老机构应知应会、逐项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属地相关防控要求。要通过建立技术指导组、防控工作交流微信群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示范性养老机构作用,采取交流借鉴、互帮互学、对口支援等针对性措施,重点帮助防控力量薄弱机构,齐心协力,共渡难关。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采取网络视频会议、微信工作群、电话等方式开展工作。因工作需要进入养老机构的外部人员,要严格遵守养老机构内控措施,做好相应防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出入管理,保障刚性服务需求

  因家庭无力照顾等特殊情况确需返院的春节回家老年人、拟新入住老年人,以及返岗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疑似症状、且没有在15日内接触湖北疫区逗留经历人员等《指南》禁止进入的情形,可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有条件开展医学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可以自行开展拟进入人员的医学隔离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市或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本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下,通过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新设立的专门场所,对拟进入人员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农村幸福院等)原则上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有老年人全日托养的,按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管理。对空巢(独居)、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子女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年人等刚需群体,经与家属协商一致,在安全防护前提下,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保障作用,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上门帮扶或接收入住养老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严防养老机构成为群体性感染爆发点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号)要求,针对养老机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紧缺和医疗资源不充分等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精确掌握,第一时间向辖区联防联控机制反映,协调建立养老机构内感染病人救治绿色通道,给予相应防控物资和防控技术支持。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出现疫情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纳入本级联防联控机制。根据需要建立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养老机构出现疫情的,辖区民政部门要即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迅速收治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将密切接触者转入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并协调疾控机构开展病毒消杀等工作;情形严重的,要提请联防联控机制将该养老机构按照集中隔离点标准进行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四、充分应用信息手段,助力实现精准防控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掌握辖区每个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困难、需求和总体情况,避免层层、多头上报信息。各养老机构要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2月15日前及时反映相关情况、需求,发生新情况要及时更新。各地前期已经开发应用相关信息系统的,可以继续使用原系统,但要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数据。

  附件: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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