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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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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应急函〔2020〕60号 ​

颁布部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03生效日期:2020-08-03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全省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成效,有效防范精细化工反应失控引发事故,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今年9月底前,各市应急局要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应急局和所有精细化工企业,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2017年排查摸底基础上,进一步摸排核实本辖区内精细化工企业及其在役装置情况,组织列入评估范围的企业填报完善《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汇总填报《列入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企业汇总表》(附件2)。要指导、督促尚未开展评估的企业抓紧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机构,对列入评估范围的反应装置开展评估。从2020年起,凡列入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

  省应急厅在全省选择35家精细化工企业(附件3),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示范工程建设。今年年底前,优选评估整改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现场观摩学习活动,示范带动全省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开展重点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今年9月底前,各市应急局要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应急局和所有精细化工企业,全面排查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情况,并汇总填写《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精细化工装置名单》(附件4)。要指导、督促这些企业依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尽快组织开展有关工艺装置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021年底前,全省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三、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全省所有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都要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优化工艺路线或工艺参数,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精细化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2022年底前,凡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四、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准备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聘请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评估机构,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全面准确开展测试、分析、评估、危险度分级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完善等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安全生产实效。大中型精细化工企业要加大对工艺反应测试分析条件的投入,培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逐步提高自身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能力。

  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加强对企业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发现不按时进行评估以及评估工作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采取约谈、通报、执法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等措施,督促企业和相关评估机构限期整改,推动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取得成效。各市应急局要将附件1、附件2和附件4,于9月30日前报省应急厅(危化处)。

  联系人:赵立宁、张岩,联系电话:0531-81792252,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附件:1.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列入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企业汇总表

  3. 精细化工示范企业名单

  4.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精细化工装置名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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