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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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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03生效日期:2020-09-03

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重点企业:

  现将《全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9月3日

全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涉电公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大力推动全区涉电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科技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全区涉电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不断夯实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至2022年底,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全区涉电公共安全事故总体下降50%。             

  二、工作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安委〔2020〕9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压实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

  遵循“产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好涉电公共安全相关电力(用电)设施安全的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主体责任。

  1.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涉电公共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联动联防联控机制,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要承担管理责任,组织做好本辖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特别是公共场所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2.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责任,督促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电气设备安装及使用规范标准,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跟进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梳理排查电力(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情况,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二)全面开展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重点检查电力(用电)设施绝缘破损、漏电保护配置不当、接地不良、安全距离不足、放置区域安全条件发生变化、通航净高不足、运营管理不到位等容易引发人身触电伤害的问题;对存在水浸风险的要全面检查基础标高,封堵措施,抽排水装置、设施防水防潮安全级别是否满足要求。重点工作如下:

  1.督促、指导电力、通信公司、广电局等相关单位分别落实各自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着力解决“三线”(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违规交叉跨越和搭挂等安全隐患及专项整治。(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建厅、应急厅、广电局、广西广播电视台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指导、监督、协调工业企业对其用电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隐患。(自治区工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组织并督促用电设施产权单位排查包括各种建筑施工作业工地或现场、临近电力设施或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路灯、灯箱广告牌、居民住宅区内路灯、景观池、喷水池、快递设施、视频监控、电梯、停车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隐患及专项整治。(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商务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广西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组织并督促用电设施产权单位检查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国道、省道照明、信号灯等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组织航道管理单位开展通航净高不足的跨越通航河流供电线路、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治区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工信厅、公安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广西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协调、指导解决临近电力设施或保护范围内存在的超高植物安全隐患;组织并督促用电设施产权单位排查公园(含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用电设施安全隐患。(自治区林业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组织、协调并督促指导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负责所属资产、代维资产的变电站、输配电线路、配电房等供电设施安全隐患及专项整治,电力线路与民房距离不足的整改工作,要根据后建服从先建,隐患由后建单位进行整改的原则进行整改。(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牵头,南方能源监管局广西业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南方电网广西电网公司、桂东电力、百色电力、企业自建电网及其他供电主体按管辖区域分工负责)

  7.组织、协调并指导用电设施产权单位开展学校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组织、协调并指导用电设施产权单位开展电气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开展电动自行车和汽车充电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社会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老旧小区、工矿企业等易引发电气火灾场所的综合隐患治理;积极推动并组织有条件的社会单位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信息化监控设备。(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厅、公安厅、住建厅、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落实)

  9.组织并督促用电设施产权单位排查涉及人员密集区的旅游景区、景点,影院、游乐场等娱乐场所用电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自治区文化旅游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组织、协调并督促指导大棚、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以及产业园等用电设施产权单位排查用电设施安全隐患;开展变电站周边、临近或者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存在烧荒而引发电力线路放电等安全隐患及专项整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组织、协调并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用电设施产权单位排查用电设施安全隐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涉电公共安全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隐患排查要求并纳入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三)完善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管理制度标准,健全涉电公共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1.加强源头管控,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送、整改、事件处置机制,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户内、户外、水下)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等防范涉电公共安全风险的广西地方法规标准或制度规范。(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过程管控,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安委办各成员单位涉电公共安全专业管理和监管责任,强化地方监管,分层分级完善自治区、地、县(区)、乡(镇)、村(屯)涉电公共安全监管体系,组建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并履职到位,重点解决监管体系运转不畅、联防联控信息沟通不畅、机制不健全和执法职责不落实等问题。(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大考核力度,建立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激励机制,纳入各层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评价,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重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深化涉电公共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涉电公共安全风险防范“五个一”系列活动,构建 “联合宣传”“联合调解”“联合处置”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共建共防良好局面。(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电力设施单位负责落实)

  5.建立风险监测预警联防联动机制。结合广西雨水多汛期长的特点,建立各类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与应急、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路政、市政等部门联防联动机制,搭建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分层分级采取主动停运供用电设施、向客户发布防范触电预警信息等应急措施,努力降低灾害影响。(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大涉电公共安全宣传力度。

  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将涉电公共安全纳入政府各类社会公益宣传、科普宣传和大型宣传范畴;充分运用全媒体、12379短信平台等载体,加大对用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运维规范、安全用电知识、以及触电急救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努力实现普及全覆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按轻重缓急开展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整治。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科学评定其潜在的风险。特别要结合广西实际,优先开展多雨、易涝地区、通航净高不足电力(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因缺少明确标准参照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应标准,提出整改措施,防范未然。对整改不到位、无安全保障的用电设施,不得带隐患供电。(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按照组织部署、排查整治、集中联合攻坚、巩固提升 4 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2020年9月30日前)。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对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督促各级政府、部门落实好属地管理及行业管理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治区的任务要求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整治时限等内容,做好部署发动。各市、县要通过发布通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内容、要求,形成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各级能源(电力)、教育、工信、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广电、林业、消防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集中约谈培训,明确整治工作要求。

  (二)排查整治(2020年12月30日前)。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对涉电公共安全相关的电力(用电)设施进行排查,核实情况,建立台帐,摸清辖区内电力(用电)设施的数量、投运时间、运行工况等基本情况,掌握电力(用电)设施健康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督促、指导各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重点组织开展治理,逐一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三张清单”,落实整改期限,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三)集中攻坚(2021年)。

  各地、各部门要动态更新“三张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销号。各地市县政府要突出属地责任,组织能源(电力)、工信、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林业、消防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要研究确定本地重点整治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名单,分类分批挂牌督办整改;对老旧残的电力(用电)设施要指导产权单位列入改造计划。各级安委办要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定时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格查处主体单位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触电隐患的电力(用电)设施,要依照程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已经整改完成的隐患,要加大检查验收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并责令重新开展整治,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

  (四)巩固提升(2022年)。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巩固工作成效,深入分析电力(用电)设施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需要在国家、自治区层面进行破题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报告,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要及时总结提炼各地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区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成立全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林业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南方能源监管局广西业务办、广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自治区工信厅为组长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应急厅为副组长单位,其他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南方电网广西电网公司具体负责。各地市县要参照自治区做法,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要千方百计加强人、财、物资源保障措施,切实做到策划到位、管理到位、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稳步推进。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实效。

  (三)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安会办要发挥政府议事机构的参谋作用,加强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对电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督促电力(用电)设施产权单位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抓住和解决主要问题、关键环节、突出矛盾,确保取得实效。

  (四)巩固整治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作为常规工作定期开展,认真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全区电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动态,集中曝光涉电公共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电力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应承担责任,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六)严肃问效问责。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实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绝,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牵头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报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梳理,报经自治区安委会审定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市、各牵头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成专题报告,报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反馈,联系人:于树海;联系电话:0771-5693490,13317690297;传真:0771-2552071;电子邮箱:85416821@qq.com。南方电网广西电网公司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771-5695000;总值班室传真:0771-5693734;总值班室电子邮箱:zzbs@gx.cs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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