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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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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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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发〔2020〕48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13生效日期:2020-08-13

各市、州、直管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3日

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389号)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2019年年度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配额总量确定的基础上,配额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与历史法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事前分配与事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稳定市场的调节机制,对我省碳排放权配额进行科学分配和规范管理。

  二、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对我省2016—2018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碳排放核查的结果,确定373家企业作为2019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电力、热力及热电联产、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具体行业和企业见湖北省2019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1)。在2020年9月30日前,如果全国碳市场实施2019年度履约工作(不含模拟履约),清单中被纳入的企业或设施将不再参与湖北的履约工作,湖北将收回发放的相应配额。

  三、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19年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要求和经济增长预期,确定我省2019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为2.70亿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8%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四、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一)纳入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其中,水泥(外购熟料型水泥企业除外)、电力行业采用标杆法,热力及热电联产、造纸、玻璃及其他建材、水的生产和供应、设备制造(部分)行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其他行业采用历史法。

  纳入企业先按其2018年实际履约量的一半预分配配额,再根据企业2019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在预分配额的基础上多退少补。

  1.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2018年实际履约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19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2.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2018年实际履约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19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等于企业2016-2018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特殊情况参考下文基准年选取方式。

  3.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2018年实际履约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

  4.市场调节因子与行业控排系数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当年年度初始配额总量),2019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723。

  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

  行业控排系数(具体数值见附件2)是用于核定企业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依据各行业减排成本、减排潜力、行业竞争力、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二)基准年和基准排放量

  1.基准年选取方式

  按照纳入企业2016年至2018年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基准年选取方式如下:

  (1)企业在2016年至2018年间未发生主要生产设施增减的,基准年为2016年至2018年;

  (2)企业在2016年至2018年间因主要生产设施增减导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选择变化后年份设施的正常碳排放量作为核定配额的依据。若正常生产天数不足一年,则以正常生产天数的排放均值乘以365天折算成一年来核定配额。

  2.基准碳排放量修正

  企业在基准年期间,设施累计停产不足183天的,其年度碳排放量根据实际日均碳排放量乘以365天予以修正。

  (三)标杆值

  1.水泥行业

  水泥企业的标杆值采用湖北省2018年位于第40%位水泥企业的单位熟料碳排放量,即0.7823吨二氧化碳/吨熟料。水泥企业配额分配的核算边界为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水泥原燃料及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熟料到熟料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2.电力行业

  (1)燃煤电厂。各机组标杆值的选取标准为:超超临界以及600兆瓦超临界机组参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的先进值,300兆瓦超临界及亚临界机组采用本省纳入企业同类型机组现役最先进值(具体数值见附件3);

  (2)其他电厂。电力行业中,采用天然气、煤矸石等其他燃料的企业,其标杆值等于企业基准年间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

  电力、热力及热电联产行业所计电量为综合发电量,计算公式为:

  综合发电量=发电量+供热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热电折算系数为3.6吉焦/兆瓦时。

  五、企业产量变化的配额变更

  (一)申请条件

  企业因产量变化导致当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企业因2019年设施增加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也不进行相应的配额变更。

  (二)核定方法

  根据核定结果,对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或收缴。

  1.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时

  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

  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企业当年碳排放量

  2.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时

  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万吨

  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20万吨

  六、企业配额的发放

  (一)2019年度配额发放

  预分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先发放给企业,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当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其实际应发配额。

  企业核查报告是配额分配的唯一依据,企业应当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企业停产、生产设施增减的时间等关键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核查报告之外的其他任何材料均不能作为配额分配的依据。

  (二)其他说明

  企业的机组、生产线或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部分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私自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七、企业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定配额变更。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等情况,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企业的合并

  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二)企业的分立

  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主管部门。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企业的关停或搬迁

  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纳入企业碳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累计停产183天以上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当年发放的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是否对其发放配额视企业是否恢复正常生产而定。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附件:1.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2.各行业控排系数

      3.电力行业燃煤机组标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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