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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黑烟车限行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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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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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函〔2020〕164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8-27生效日期:2020-08-27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清远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要求,我市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限行对象

  本次限行对象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

  被纳入限行对象的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市区下列道路连线所闭合区域道路通行:

  城西大道-环城路(清新区)-明霞大道-附城大道-省道377-环城东路-北江东路-站前路-清远大道-凤翔中路-创兴大道-广清大道-龙国道-清花一路-乡道Y003-燕河北路-建设四路-创兴三路-创业一路-创兴大道-建设六路-创兴六路-建设三路-清远大道-狮子湖大道(与乡道191交汇处)-城西大道,以上所述道路形成的完整闭环区域及边界。

  处罚措施

  车辆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现场检查检测或者专门设备抓拍黑烟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本通告实施后设定30天的限行措施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过渡期届满后,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200元罚款,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次记3分。

  四、限行标志牌

  黑烟车限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清远市黑烟车限行标志牌式样

  五、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市政府将根据本通告实施情况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黑烟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附件:清远市黑烟车限行区范围示意图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清远市黑烟车限行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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