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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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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07生效日期:2020-08-07

各镇区分局,各科室,监测站,技术中心:
  《中山市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业经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综合科反映。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7日

中山市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环办〔202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的用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海岛及海域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资金。
  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用于支持全省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做实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
  (二)权责分明,全过程管理。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实施跟踪、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考评等实行明确分工以及全过程管理。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确保发挥专项资金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补助我市的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综合科负责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和市级生态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统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双监控”工作,组织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项目考评工作。统筹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局办公室(财务)负责统筹开展省财政市县项目管理系统相关工作,落实具体项目专项资金到位,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把关,协调财务部门收回闲置资金。
  各业务部门负责统筹对口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提前谋划工作,项目入库、调整和退出申请,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含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的制定和报备,组织项目的实施和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绩效自评,提出项目考评申请。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实施项目,及时申请项目考评,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单位为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如项目单位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由业务部门承担项目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市级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中山市级项目库由综合科统筹组织申报,并通过“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管理。未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推送至省财政厅市县项目管理库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系统,且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对于省级专项资金省级项目库,综合科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要求统筹各业务部门申报入库;对于中央专项资金,由各业务部门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和省生态环境厅对口业务处室的要求开展入库工作,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七条 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前期研究。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对口情况,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等重点工作任务,结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等,统筹组织开展对口领域相关工作的前期调研,形成项目入库申请材料,组织谋划符合要求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申请入库。
  对于省生态环境厅从各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中计提并安排给我市的年度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入库等经费,由资金对口业务部门按本细则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业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报送项目入库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生态环境系统外的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按资金对口原则由相关业务部门收集,协助申报。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入库申请材料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生态环境系统外的单位提交的项目,由提交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入库申请材料,由资金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入库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申请表、绩效目标申报表、技术方案(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依据性文件、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项目成熟度的材料)和项目不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证明材料(生态环境系统的外单位提交)等,所有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如部分材料只能提供复印件,请盖申请单位公章)。
  技术方案应包含项目实施必要性(须提供相关依据性证明文件)、实施主要内容(须具体)、实施计划、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内容。
  资金需求应明确各项具体用途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分年度资金需求。
  绩效目标应可量化和可评估,未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审核和评审论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申报纳入市级项目库项目进行预审和专家评审,加强入库审核和评审论证。
  项目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绩效目标进行预审。综合科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各业务部门对负责本部门、生态环境系统外单位拟申请纳入市级项目库项目是否属于对口资金支持范围以及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进行把关。
  预审通过后,方能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由综合科统筹组织实施。专家评审会参加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组以及综合科、局办公室(财务)代表。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所有评审项目申请资金量均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专家组人数可由3人组成;存在单个评审项目申请资金量大于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专家组人数由5人组成),必须包括财务类专家和技术类专家,专家组组长由参会专家提名通过确定。
  专家评审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项目支出用途合规性、资金测算科学合理性、绩效目标可量化和可评估性等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由业务部门反馈至项目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的项目,作为各业务部门申报对口资金市级项目库的基础项目;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业务部门退回。

  第十条 项目入库。各业务部门统筹对口资金基础项目向综合科提交通过评审论证项目的材料,由综合科汇总整理后,报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审议。对于已经安排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补入库程序的,通过审议的项目视为已纳入市级项目库。对于未安排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通过审议后,由综合科通过“信息系统”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复核同意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复核不同意的项目,不纳入市级项目库,由业务部门退回。
  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由局办公室(财务)统筹各业务部门将对口资金项目信息推送至省财政市县项目管理系统,并做好有关项目信息和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向中央财政系统推送对口资金项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并将有关情况报综合科。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市级项目库实行项目信息动态调整管理。
  (一)入库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已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业务部门(或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项目入库信息。项目更新涉及较小变动的(如项目实施内容作小调整、时间节点调整等),经对口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综合科在“信息系统”中更新;项目更新涉及较大变动的(如项目经费发生重大调整、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口业务部门应统筹对口资金项目调整情况,重新组织评审论证和入库工作。
  (二)入库项目动态调整。各业务部门应统筹对口资金项目情况,达到清理退出条件的,及时提出清理退出申请(明确清理退出项目名称、理由),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综合科和局办公室(财务)分别在“信息系统”和省财政市县项目管理系统中作清理退出处理。
  清理退出情形: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或原定任务、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已落实资金的,重复申报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项目备案。各业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从省级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报局务会或党组会审定,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0日内将项目绩效目标表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步抄送综合科录入“信息系统”备案。项目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考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项目备案。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从市级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表、实施方案报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审定,并按照任务清单分配到具体项目。同时,各业务部门应在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40日内完成资金细化分配以及在省财政市县项目管理系统备案工作,45日内将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实施方案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上述材料同步抄送综合科录入“信息系统”。项目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考评的依据。
  对于中央专项资金,参照审批权下放市级的项目备案要求执行(不需要在省财政市县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由业务部门(项目单位)参照《关于规范省级财政预算调剂管理及办理程序的通知》(粤财预〔2019〕1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下放审批权限的,由业务部门在任务清单范围内调整,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项目调整情况应同步抄送综合科在“信息系统”更新。对于中央专项资金,参照审批权下放市级的调整要求执行,同步在中央财政系统中报备。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业务部门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安排剩余资金。统筹安排剩余资金的,业务部门需实施项目评审论证、入库、资金分配方案及细化方案、绩效目标申报等程序,并在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申报表通过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审议后的15日内、资金实施分配前将统筹情况的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综合科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阶段,综合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对上级下达我市专项的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实行“双监控”。业务部门对对口资金的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实施具体检查(包括现场督查)、跟进,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综合科。对下拨镇区的上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对口业务部门要定期梳理,收集掌控有关情况,对于长期沉淀闲置的,及时商局办公室(财务)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业务部门需加强对对口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要求汇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综合科,综合科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同步在“信息系统”中更新。
  项目单位按照报备材料所确定的内容和计划实施项目,每月定期向业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直至项目完成考评。逾期未完工项目,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报告,说明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综合科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要求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对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考评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考评”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考评申请。市级项目库项目和中央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考评工作,由综合科统筹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
  考评工作,应通过考评会方式进行,参加考评会的人员包括:考评专家(考评专家专业构成和人数参照入库专家要求)以及综合科、局办公室(财务)代表,考评会结果将作为项目考评的重要依据。完工后,如项目通过项目单位组织的专家验收,则该项目考评会可不邀请专家。
  考评结果经综合科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应以书面方式送达项目单位。经考评合格的,综合科应及时将考评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上传至“信息系统”。考评不合格的,由综合科及时告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再按程序申请考评。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市级项目库项目考评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考评申请文件、项目绩效目标表、绩效报告、项目资金支出明细等材料。
  (二)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施工验收材料、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等材料;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购置和登记情况等材料;专题专项项目需提供结题成果报告等材料。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项目单位申请省级项目库项目考评的,按《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要求提供材料;对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项目考评提供的材料参照市级项目库项目考评要求。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综合科对项目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可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对于事中与事后工作经费计提额度和比例不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1%。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五章 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包括: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绩效目标、资金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考评结果等。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由业务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综合科进行信息公开,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考评结果等,由综合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的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项目单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
  (二)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违规情形,依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山市级项目库管理规程的通知》(中环〔2018〕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业务部门资金对口情况

  2.中央、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管理流程图

  3.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二级项目-明细项目)

  4.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山市级项目库申请表

  5.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市级项目库专家评审意见表

  6.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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