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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严格工矿商贸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严格工矿商贸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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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安办〔2020〕19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4-26生效日期:2020-04-26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全市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全市各地区确保年度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同比“双下降”,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健全违法行为惩治机制,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和事故企业整改落实“回头看”,推动企业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坚持结果导向。公开曝光事故整改不落实、教训吸取不深刻的典型案例,提升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事故调查效能。厘清事故调查组成员责任分工,调查组由应急管理、监察、公安、工会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性质设现场侦查、技术分析、综合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小组,各小组牵头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在调查组组长统一组织下,分工协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和材料收集,调查企业安全管理以及事故涉及的安全评价报告、标准化运行、安全托管服务等相关情况,对事故原因和性质提出意见,组织专家技术分析,提出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相关中介机构、行政许可评审专家以及安全评审组织单位等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审定事故调查报告,报政府批复和落实批复意见等事项。监察机关负责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提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建议,落实批复意见等事项。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侦查和秩序维护,参与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调查认定,调查询问事故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立案侦查,落实批复意见等事项。工会组织负责参与调查询问和原因分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对相关技术问题提供专门鉴定意见建议,落实批复意见等事项。调查组应根据需要聘请专家从专业技术层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专家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应作为事故调查报告附件归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安全生产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抓紧抓好整改落实,尤其要准确界定事故性质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确保事故原因、责任追究、警示教育、整改措施等工作方向不发生偏离,督促事故责任主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压力感、危机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严格对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苏应急规〔2018〕1号)和《常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常安监〔2018〕99号)的规定,以“宜严不宜宽、宜紧不宜松”为原则,实施事故行政处罚。其中,事故直接原因仅涉及当事人不安全行为的,可依据自由裁量中下档次幅度予以行政处罚;事故直接原因涉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涉及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设备设施和工具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有缺少(陷)以及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情形,应依据自由裁量中上档次幅度予以行政处罚;对漠视员工生命健康、严重违法违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据自由裁量档次上限予以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评价人员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等的,对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评价人员进行追责。

  (三)落实责任追究闭环。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线索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依法立案侦查等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线索、证据材料,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公安机关应按照管辖权限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刑事责任追究对象依法立案侦查, 并将刑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反馈应急管理部门归档。监察机关也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反馈应急管理部门归档。市、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上年度事故企业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问题严肃立案查处,依据自由裁量上限予以处罚,确保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执行到位。

  (四)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一是利用事故分析寻找监管突破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近年来各类事故原因和规律,尤其要针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频发的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等事故,梳理同类型事故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探索研究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切实落实措施压降事故。二是科学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各地事故调查组要针对事故发生原因,深入剖析企业存在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在科学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前提下,对事故发生企业、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等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事故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三是注重事故整改实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事故企业严格执行停产停业整改要求,对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工地)要以书面的形式,责令其全面停工停业整顿,整顿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经现场复查后予以复工复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企业要对照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逐条加以整改落实。通过强化事故整改,倒逼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规范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将事故涉及的所有责任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纳入“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将不良信用记录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列入“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列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重点监管。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对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或企业连续发生亡人事故、事故起数同比大幅上升、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不力等情形,以及发生较大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等情形,依据《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常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开展事故预防警示提醒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工作。三是坚持挂牌督办制度。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2个月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以及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常安办〔2018〕26号)的规定实施挂牌督办。

  (六)规范事故信息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促进责任落实,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是要及时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开事故快报,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的事故信息,杜绝不实传言和猜疑传播的空间。二是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和抢险救援进展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情动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三是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对依法应当保密但可以作区分处理的事故调查报告,要向社会公布非涉密内容。

  (七)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一是市、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案例共享平台,定期汇总梳理本地区典型事故案例,主动提供给相关行业企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单位,丰富社会层面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素材。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制度。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召开行业或片区企业事故现场会、警示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督促广大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针对性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广大企业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组织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集中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班,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基地;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警示教育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强化教育效果,指导企业将事故警示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四是指导全市安全培训机构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增加事故警示教育在安全培训课程中的比重,采取观看事故警示片和图片展,开展事故防范大反思大讨论,不断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事故防范能力。

  其他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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