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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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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煤安监调查〔2020〕20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0-11-25生效日期:2020-11-25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今年以来,在我局组织开展的煤矿事故调查、现场抽考以及暗查暗访等工作中发现,部分煤矿企业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培训“走过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等活动不深入、不扎实,以及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等工作,切实推动煤矿企业稳步实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一)修订完善安全培训制度。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按照《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组织修订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本企业安全培训的机构人员、职责分工、培训目标、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保障投入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真正做到安全培训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二)足额保障安全培训投入。要按照《培训规定》《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要在年度安全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预算中足额安排安全培训费用,用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全员培训,并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严格按照《培训规定》《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调查〔2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对照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素质等任职条件进行人员配置,确保各岗位的所有从业人员符合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四)强化安全培训质量管理。要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严格按照《培训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重点突出新员工和重要岗位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培训的师资力量、主要内容、学时和档案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确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他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五)及时提交培训考核申请。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按照《培训规定》《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核后,向我局提交考核申请;特种作业人员经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合格后,向我局提交考试申请。经我局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合格的,依法组织考核考试。

  二、依法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办学条件。各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建设,确保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要求,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严禁煤矿企业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下开展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进一步规范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从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的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师资、教学场所以及培训实际操作技能等条件,由技术精、经验足的教师按照《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AQ1094-2011)等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要求,现场指导学员进行训练和实物操作。不具备开展实物操作或实操考核模拟机进行教学培训的,不得从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三、有序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试

  自2020年12月起,我局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对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予以核发操作资格证。

  (一)有序安排培训。全省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或安全培训机构应对照《全省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考试计划安排表》(详见附件),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学员编排等事项,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培训,并协助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做好人员送培、申请材料收集和整理等有关工作。

  (二)提出考试申请。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我局《通知》要求,合理安排本企业从事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及时向我局提出考试申请。

  (三)分批考试发证。经我局组织考试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按照计划分批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对符合资格考试条件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核发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操作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的组织领导。要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职工素质提升计划各项要求,抓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等“关键人”,盯牢采掘、安全、瓦检等重要岗位,扎实推动煤矿企业开展教学内容针对性强、实操效果明显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全体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把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各工种、各岗位。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管监察执法检查。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等活动,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抽考等方式,重点检查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在岗不持证、持证不在岗”等现象。对安全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及员工缺乏风险意识、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一律责令调整岗位;对存在假培训、不培训以及无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立案查处。2021年第一季度,我局将依照《培训规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等有关规定,适时对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以及职工安全培训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的指导协调。要寓管于服,进一步加强与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在安全培训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针对当前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覆盖面广、人数多、时间紧、任务重等实际,主动指导煤矿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建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考试,确保第四季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平稳。在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等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福建煤监局事故调查处联系人:曲彦,联系电话:0591-87502830;福建煤监局机关服务中心联系人:林其伟,联系电话:0591-87506923。

  请及时将本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附件:全省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考试计划安排表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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