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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民爆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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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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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工信法规〔2020〕154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0-11-17生效日期:2020-11-17

各有关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0〕43号),进一步推进全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省民爆物品企业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2-2018)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标准化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到2022年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率100%,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100%。

  二、工作计划

  省工信厅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有关设区市工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督促本地区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 企业自评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3月)

  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落实“三年行动”工作任务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对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2-2018)开展自评。

  (二) 达标评审阶段(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自评基础上,进一步整改完善。有关设区市工信局开展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评审。有关设区市工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天内应组织县(市、区)工信局和行业专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2-2018)对相关企业进行评审。有关设区市也可统筹安排对本地区企业进行评审,并将本地企业评审结果汇总正式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对企业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三) 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底)

  对已达到目标要求的企业,应进一步巩固提升标准化建设成效,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对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2-2018)进行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将作为对民用爆生产、销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工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人员、经费,健全标准化建设体系的工作机制。各企业要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严格标准,规范评审。各级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不得向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达标工作费用。参与评审的专家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工信部门从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工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支付劳务报酬,不得向工作对象收取或摊派相关费用。评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状况。

  (三)加强监管,动态管理。各级工信部门结合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年度自评,通过自查自纠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民爆企业,工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注重实效,规范运作。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

  (五)抓住重点,持续改进。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不断查找自身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隐患整改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形成闭环管理;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推进,持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的管控能力,有效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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