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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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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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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颁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04生效日期:2020-12-04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剑戈
  2020年12月4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二、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予以修改。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1、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局”;“政务信息”修改为“政府信息”;“《市政府公众网》”修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项修改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4、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修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专栏(频道)”。

  5、第八条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当间隔30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社会发展规划”。

  7、删去第十三条。

  8、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并汇编成专辑。”

  9、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第二款中的“市物价局”修改为“市价格管理部门”。

  10、删去第二十条。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1、将第一点修改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删去第四点中的“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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