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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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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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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06-09-12生效日期:2006-09-1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4日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问题比较突出,有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负责任,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低劣;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私刻报告书专用印章、私揽业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个别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降低评价标准,为企业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大开绿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队伍形象。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权威性,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及印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审核程序,完善项目档案管理。设有分支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此为受理条件予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每个项目应留存两份以上有编写人员签名原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备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查验。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我局将及时在媒体上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到表彰、处罚及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况,并纳入其业绩考核内容中。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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