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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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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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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函〔2011〕437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1-04-19生效日期:2011-04-1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4日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0〕487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以下简称“水源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开展。为了切实做好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针对水源区的实际,经商财政部,现将有关属于水源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指标及县级人民政府自查要求

  属于水源区的被考核县全部作为水源涵养区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在“环境状况指标”的二级指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基础上增加1个水质指标:水质达到《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水质目标的比例。

  属于水源区的被考核县在自查报告中增加以下情况说明:考核年度水环境变化、《规划》执行情况以及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规划》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情况。

  二、关于考核程序和结果

  属于水源区的被考核县的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主管部门同时报送自查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南水北调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于3月底前联合上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水源区各省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后,于4月底前将技术审核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属于水源区的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考核结果,对水源区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或恶化的县(区、市)通过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奖惩。

  2011年的考核工作时间安排,按《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测函〔2011〕1号)相关要求进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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