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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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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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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环发〔2021〕2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1-20生效日期:2021-01-20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钱塘新区分局:
  经商,现将《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设立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受理中心),具体由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设立专岗,牵头负责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各区、县(市)分局应当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处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四、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12369公开电话进行举报,也可拨打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举报电话0571-87238561(工作日9时-17时30分),或通过网络、来信或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网络: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工业企业违法举报栏目(http://epb.hangzhou.gov.cn/)。

  (二)来访、信函: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304室,邮政编码310004。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举报途径。

  五、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六、奖励标准

  (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决定书的处罚额度或刑事案件判决书罚金总额给予举报人奖励。处罚10万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10%的奖励;处罚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奖励1万元;处罚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奖励3万元;处罚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奖励5万元;处罚100万以上150万以下的,奖励8万元;处罚150万以上,奖励10万元。

  (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按照行政拘留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拘留3人以下的,奖励5000元;行政拘留3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批准逮捕3人以下的,奖励2万元,批准逮捕3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有罪判决3人以下的,奖励2万元,3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三)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计算。

  (四)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不与奖励标准(一)(二)(三)项同时奖励。

  (五)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给予举报人奖励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七、举报处理

  举报奖励受理中心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前往查处。必要时,可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直接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于情况紧急、涉及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性强的案件,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不立即取证可能导致证据湮灭的案件,需立即安排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奖励受理中心,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案件判决书等相关文书资料。

  八、工作要求

  (一)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或者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

  (三)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附则

  关于举报奖励经费来源保障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杭州市财政局联合另行发文明确。本办法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原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杭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杭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杭环发〔2018〕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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