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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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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颁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2-24生效日期:2021-02-24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晓磊
  2021年2月24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

  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规章:

  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7 月4 日市政府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 31 日市政府令第84号修改)

  (二)《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1999年5 月25日市政府令第5 号公布,2004年6 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二、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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