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2012年修订)(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2012年修订)(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2-11-20生效日期:2012-11-2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3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

  (2007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1年以上,应当报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新启用的,经检验检测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

  第五条 应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使用单位予以拆除,并由专业的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国家对气瓶的报废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改变结构和安装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负责。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电梯发生关人及其他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标记。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在2日内告知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二)使用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频发;

  (三)使用场所人员密集或者在使用场所举行重大活动;

  (四)已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需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五)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检测;

  (六)其他应当实施安全监察的情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沟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报废的特种设备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而继续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使用者自行拆除、进行破坏性处理;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报废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的,依法追究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使用者自行拆除、报废处理;属经营性使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第一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强寒潮天气期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在建电力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矿山救援规程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执行 76 号文有关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
同行业相关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2024)》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