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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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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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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厅〔2021〕3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1-04-27生效日期:2021-04-27

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向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用于国家层面的考试基础能力建设、考务管理等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地方考试成本支出。

  二、应急管理部委托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作为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承担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从2021年7月1日起收取考务费,具体标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元/人科,实际操作考试3元/人科(工种)。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三、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尽快协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考试成本等因素,认真核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确定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并报告应急管理部。

  四、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考务费全额缴至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缴款码由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出具。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要向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书面报送上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及收费情况。

  五、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六、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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