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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余热蒸汽发电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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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04-25生效日期:2012-05-20

  转炉余热蒸汽发电安全规程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安全基本要求

  5 余热蒸汽发电设备、设施

  5.1 汽化冷却烟道

  5.2 汽包

  5.3 蒸汽输送管路

  5.4 蒸汽蓄能器

  5.5 汽轮机、发电机

  6 汽化冷却烟道、汽包供给水系统

  7 余热蒸汽发电系统运行

  7.1 汽化冷却烟道、汽包系统运行

  7.2 蒸汽蓄能器运行

  7.3 汽轮机、发电机运行

  前言

  转炉余热蒸汽发电是利用炼钢过程中产生的饱和蒸汽进行发电,饱和蒸汽湿度大,产生过程不连续、不稳定,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含以下内容:

  ——安全基本要求;

  ——余热蒸汽发电设备、设施;

  ——余热蒸汽发电系统运行。

  本标准的内容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1.1-2009。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钢集团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炼钢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薄涛 王庆敏 冯会昌刘建新 刘杰领 刘家连 刘玉芳陈增治 李作鑫 江永波郭勇 宋秀江张世健 田桂茹 肖景国张国栋孙超 张立新 李长英 夏俊双孙洪亮 贾秀英

  本规程于2011 年首次发布。

  转炉余热蒸汽发电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转炉余热蒸汽发电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转炉汽化冷却蒸汽进行的余热发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76 工业锅炉水

  JB/T7603 烟道式余热锅炉设计导则

  TSG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于标准。

  3.1 转炉炼钢余热蒸汽发电

  利用转炉炼钢过程中产生的余热饱和蒸汽进行发电的过程。

  3.2 汽化冷却烟道

  利用冷却水吸收炼钢高温烟气热量而产生饱和蒸汽的装置。

  3.3 蒸汽蓄能器

  蓄积、储存饱和蒸汽的压力容器。

  4 安全基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电站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厂的标准、规范。

  4.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4.3 应建立电网并列、解列制度。电气、机械等设备操作维护应实行工作票、操作票、检修挂牌制度。

  4.4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业务技术、操作技能培训。

  4.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4.6 安全警示、标识齐全、醒目;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4.7 转炉炼钢岗位、汽化冷却岗位、发电岗位、生产调度岗位应建立生产联系制度;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4.8 应制定转炉系统、汽化冷却系统、蒸汽输送系统、汽轮机发电系统异常情况或事故处置方案。

  4.9 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煤气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培训演练。

  4.10 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

  5 余热蒸汽发电设备、设施

  5.1 汽化冷却烟道

  5.1.1 汽化冷却烟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护、检修应符合JB/T760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1.2 与汽化冷却烟道相关联的转炉除尘系统应设置泄爆装置。

  5.1.3 每段汽化冷却烟道应设置清灰孔,清灰孔应设置在易于积灰的位置,并设置操作平台。

  5.1.4 汽化冷却烟道外层应用耐火材料填充,并包扎严密,防止煤气泄漏。

  5.1.5 汽化冷却烟道上、下联箱处应设置排污口,排污口应设于最低处。

  5.1.6 汽化冷却烟道的上升管、下降管布局合理,走向顺畅,间距合适,固定限位合理,上升管不得出现下弯现象。

  5.2 汽包

  5.2.1 汽包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护、检修应符合TSGR0004的规定。

  5.2.2 汽包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排污装置、高低水位声光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安全阀、水位计应设置两个;水位计应设置远程监视装置。

  5.2.3 汽包内宜设两级汽水分离装置。

  5.2.4 汽包应做防腐和保温处理;应设两个检修人孔,宜相对布置并设置操作平台。

  5.2.5 汽包供汽出口管路上应设置防止介质反向流动的装置和有效切断装置。

  5.2.7 汽包应设置蒸汽放散管路,其放散宜采用自动控制,放散管口应高出操作平台3米以上,并加装消音器。

  5.3 蒸汽输送管路

  5.3.1 蒸汽输送管路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护、检修应符合TSGD0001的规定。

  5.3.2 蒸汽蓄能器的进汽管路宜采用母管制。

  5.3.3 转炉汽包与蒸汽蓄能器的供汽母管上应设置蒸汽放散装置、消音装置。其放散压力应低于转炉汽包和蒸汽蓄能器二者设计压力的较小值,放散管口应高出操作平台3米以上。

  5.3.4 蒸汽输送管路应做防腐和保温处理,并做介质、流向等标识。

  5.3.5 蒸汽输送管路应设置疏水装置。

  5.4 蒸汽蓄能器

  5.4.1 蒸汽蓄能器应遵守5.2.1和5.2.4的规定。

  5.4.2 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远程水位监控装置、测温仪表、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安全阀、水位计应设置两个。

  5.4.3 蒸汽蓄能器的进、出汽管路均应设置防止介质反向流动的装置和有效切断装置。

  5.4.4 应设置排污管路、蒸汽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操作平台3米以上。

  5.4.5 蒸汽蓄能器的设计压力应不低于烟道和汽包二者设计压力的较大值。

  5.4.6 蒸汽蓄能器的出口应设置汽水分离装置。

  5.4.7 应设置补水和排水管路,管路上应设置防止介质反向流动的装置和有效切断装置。

  5.4.8 蒸汽蓄能器的排水管路宜设置缓冲装置。

  5.4.9 蒸汽蓄能器的补水和排水管路应做防腐和保温处理。

  5.4.10 蒸汽蓄能器外供汽轮机的蒸汽管路宜采用母管制,管路应设置疏水装置。

  5.5 汽轮机、发电机

  5.5.1 汽轮机、发电机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及使用维护等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5.5.2 汽轮机宜设置降低饱和蒸汽湿度的设施。

  6 汽化冷却烟道、汽包供给水系统

  6.1 汽化冷却烟道、汽包用水水质应符合GB/T1576的要求,应每8h至少1次水质化验。

  6.2 供给水压力应满足汽包补水压力要求。

  6.3 供汽包用水应设置双线管路,用一备一。

  6.4 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6.5 汽化冷却烟道、汽包供水应设置流量低报警装置。

  7 余热蒸汽发电系统运行

  7.1 汽化冷却烟道、汽包系统运行

  7.1.1 系统投用前,应在汽化冷却烟道最低处开孔,冲洗焊渣、污垢,冲净后封堵。

  7.1.2 汽化冷却烟道、汽包投用前应检查确认以下内容:

  a) 烟道、汽包、管路、阀门正确安装;

  b) 系统水压试验合格;

  c) 系统清洗合格;

  d) 安全阀校验合格;

  e) 汽水管路经射线探伤合格;

  f) 压力、温度、水位及流量测量装置校验合格;

  g) 烟道清灰孔封闭严密;

  h) 汽水管路及支、吊架无变形,能自由位移;

  i) 汽包人孔封闭严密;

  j) 供水系统运转正常,汽包水位处于工作水位上下限之间;

  K) 除尘系统工作正常。

  7.1.3 系统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转炉冶炼,冶炼期间应对烟道系统、汽包系统以及管路阀门系统进行点检、巡检。

  7.1.4 汽包第一次升压应缓慢平稳,升压过程中应检查各部位是否膨胀良好,系统是否泄漏。

  7.1.5 蒸汽输送管路暖管合格后,汽包方可外供蒸汽。

  7.1.6 冶炼期间,应密切监视汽包水位变化情况,水位应在工作水位上下限之间,并有微微晃动现象。如水位静止不动,应立即进行处理。

  7.1.7 水位计每4h清洗一次。

  7.1.8 烟道、汽包应定期进行排污,排污应在非冶炼低压状态下进行,排污时应密切监视水位。应根据供水水质每24h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时,应先开启远离烟道(汽包)的阀门,再缓缓开启接近烟道(汽包)的阀门。排污结束时,先关闭接近烟道(汽包)的阀门,再关闭远离烟道(汽包)的阀门。

  7.1.9 转炉停止冶炼时,宜降低引风机的转速,避免烟道过度冷却。

  7.1.10 应每8h至少检查一次以下情况:

  a) 烟道、汽包的严密性及管路的振动情况;

  b) 烟道汽包吊杆、管路支吊架的受力和位移情况;

  c) 各控制阀门动作是否灵活;

  d) 除尘系统的严密性。

  7.1.11 烟道系统应每8h检查清灰一次,保证系统的畅通以及受热均匀。

  7.1.12 安全阀、压力表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7.1.13 汽化冷却烟道、汽包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转炉应停止冶炼:

  a) 汽包水位低于水位计最低安全水位;

  b) 正常补水,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c) 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d) 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汽包供水;

  e) 远程监视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无法监视到汽包水位或压力;

  f) 烟道泄漏;

  g) 汽包压力异常;

  h) 发电系统异常;

  i) 其他危及汽化冷却烟道、汽包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7.2 蒸汽蓄能器运行

  7.2.1 暖管合格后,蒸汽蓄能器方可投入运行。

  7.2.2 蒸汽蓄能器水位应处在正常工作水位。

  7.2.3 蒸汽蓄能器每月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时应观察水位变化。

  7.2.4 安全阀、压力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7.2.5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蓄能,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a) 远程监视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无法监视到蒸汽蓄能器的水位或压力;

  b) 蒸汽蓄能器压力异常;

  c) 其他危及蒸汽蓄能器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7.3 汽轮机、发电机运行

  7.3.1 转炉冶炼异常,应及时调整负荷。

  7.3.2 汽轮机、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应根据转炉的生产情况和蓄能器的蒸汽压力,及时调整负荷或停止运行。

  7.3.3 汽轮机故障停机,发电岗位应及时通知汽化冷却岗位和生产调度,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汽包和蒸汽蓄能器的压力。

  7.3.4 汽轮机的供汽压力超过其额定压力时,应及时通过汽包、蒸汽输送管路或蒸汽蓄能器进行调节。

  7.3.5 汽轮机每运行8000h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开盖检查:

  a) 汽轮机叶片、隔板;

  b) 气缸内壁等的冲刷、磨损和腐蚀、结垢情况;

  c) 叶片有无松动、损伤现象;

  d) 进汽部分的冲刷、磨损和腐蚀、结垢情况。

  7.3.6 汽轮机、发电机运行、维护保养的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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