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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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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7-13生效日期:2021-07-13

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

  年报调查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季报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三、调查对象

  1.年报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的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统计工作的部门,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

  生活源的调查对象为地市级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的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保有量数据统计工作的部门。

  2.季报

  调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中的火电(火力发电行业代码4411,热电联产行业代码4412和自备电厂)、水泥制造业(3011)、黑色金属冶炼业(炼铁311,炼钢312、铁合金冶炼314)、造纸和纸制品业(22)、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2511)等重点行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四、调查内容

  年报的调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品产能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排放等内容;农业、生活、机动车的基本情况、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排放等内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运行及污染排放等内容。

  季报的调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品产能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和污染治理项目投运情况调度等内容;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运行及污泥处置等内容。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根据调查频次,本制度分为年报和季报。

  年报标准时点为调查年度的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年度资料。

  季报标准时点为调查年度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季度资料。

  六、调查方法

  1.年报调查方法

  ①工业源调查方法为对重点调查单位逐家调查,对非重点调查单位的产排污情况实行整体估算。

  ②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的调查方法为对调查年度内有污染治理投资项目的重点调查单位逐家调查。

  ③农业源的调查方法为根据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进行估算。

  ④生活源的调查方法为依据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费量等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进行估算。

  ⑤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方法为对集中处理处置单位逐家调查,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⑥机动车的调查方法为依据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进行估算。

  2.季报调查方法为调查对象逐家调查。

  七、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实施,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下一级布置落实。

  八、统计资料公布

  本调查制度于调查年度次年年底前通过《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发布各地区、各工业行业等方面的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情况等统计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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