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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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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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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住建发〔2021〕183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08-16生效日期:2021-08-16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2017年我市开展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工作,实时监测工地扬尘排放情况,实现工地扬尘精准管控,通过4年多的实践应用,效果显著。为持续有效利用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6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确保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结合我市建设工地实际情况,在《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建委〔2017〕656号)基础上进行再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监测设备管理

  第三条 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安装点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设定,视频监测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冲洗区域。

  第四条 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采购和运行保障责任单位应规范设备或运维服务合同签订工作,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运维要求、后期设备运维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等必须以合同条款或合同附件等形式予以明确。

  第五条 各设备供应商、运维商应参照相关合同范本与设备采购单位规范开展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工作,认真做好合同履约工作,加强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运维等技术保障工作,不得干扰设备运行,不得篡改监测数据。

  第六条 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一经安装,不得擅自移拆。确需移动的或者拆除的,须向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移拆,经同意后,进行移拆。同时,监督机构应及时登录本单位账号进行该项目设备移拆登记报备。

  第七条 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如需维修的,各设备供应商、运维商应立即响应施工单位需求,及时维修,配合做好监督机构相关记录事宜。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维修情况报工地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及时登录本单位账号进行该项目设备维修登记报备。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要求,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各监督机构应严格审查设备提供商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由省级及以上的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报告。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安装、接入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平台后,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账号、密码发放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登录系统核实相关信息正确性。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的运行进行监管和实施评价;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网络和智能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实施网络和平台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所监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按要求正确录入工地安监备案相关信息,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工作检查机制。依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对相关建设工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管理要求,确保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施工现场PM10在控制限值内。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标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协助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提供220V电源及砼基础,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杜绝人为损毁或遮盖设备探头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危害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安全及干扰监测设备正常工作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 实施精准管控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时,应及时采取降尘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平台”上进行回复。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均值小于50μg/m3 (含50μg/m3)时,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限值为70μg/m3;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均值大于50μg/m3、小于100μg/m3(含100μg/m3)时,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限值为120μg/m3;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均值大于100μg/m3时,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限值为国控点PM10小时均值的120﹪(重点管控区域限值为国控点PM10小时均值的110%)。

  第十五条 当日07:00-22:00(含07:00、22:00),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限值,企业收到扬尘超标预警信息后,应及时采取降尘措施,并在6小时(重点管控区域4小时)内在“扬尘监测平台”上进行回复。当日22:00- 次日07:00,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限值,施工单位应在次日12:00前,采取降尘措施,并在 “扬尘监测平台”上进行回复。

  第十六条 使用人通过添加“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上进行任务处理。添加方式: 进入微信→通讯录→点击右上角“+”号→添加朋友→公众号→搜索“成都住建”即可进行关注。关注完成之后, 进入公众号界面,点击“政务服务→企业服务→扬尘监测”即可进入登陆页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入首页,点击业务→一次超标可查看处理超标信息,点击数据可查看该设备历史监测值。任务处理应上传整改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相关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每日对相关项目增加线上线下监督检查频次,对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依法依规移送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一)施工现场PM10小时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限值的。
  (二)未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的。
  (三)故意损毁或遮盖设备探头的。
  (四)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离线时间24小时及以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均值大于300μg/m3时,对施工现场 PM10小时均值不做评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成建委〔2017〕185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建委〔2017〕6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8〕3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6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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