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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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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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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应急电〔2021〕6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9-10生效日期:2021-09-10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非煤地下矿山安全大排查、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矿山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保障国庆、中秋节日期间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决定开展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回头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所有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及其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为矿山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大排查工作情况。企业层面,是否按照《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明确的10个方面主要内容和《江苏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执法指南》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建立隐患台账,形成工作报告,做到自查自改100%;是否认真整改安全技术会诊发现问题;是否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查。上级企业层面,是否对照大排查内容和《检查执法指南》要求,每半年对所属非煤地下矿山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建立隐患台账,形成工作报告,做到检查下级矿山100%;节假日、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是否对所属非煤地下矿山进行包干盯守。应急管理部门层面,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非煤地下矿山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会诊,并逐矿形成会诊报告;是否督促长期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和应急管理部门督查;是否将大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专项整治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

  (二)外包工程专项整治情况。企业层面,是否按照《江苏省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的15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条整改;自查问题是否准确,是否漏报瞒报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外包工程但未上报的情况;是否认真整改《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调查(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层面,是否按照《江苏省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是否组织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是否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到位;是否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逐矿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是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判定准确;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是否对停产停建矿山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是否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建立台账,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是否督促企业整改《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调查(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隐患。

  (三)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层面。1.注册地在省内的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3.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4.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评价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相符合,对照应急管理部实施方案中虚假报告认定情形,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5.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是否按规定进部查询系统进行项目告知。6.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7.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企业层面。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虛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相关建议,是否及时采纳、整改、落实到位。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组织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2021年9月20日前,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按照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形成自查工作报告。

  (二)2021年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完善专门的“回头看”工作方案,完成对辖区非煤地下矿山及其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省厅将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工作组织,调派监管骨干,充分依靠专家,建立“回头看”专项检查组;检查要参照安全“体检”模式,细化分组分工,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确保对照检查内容对每处非煤地下矿山查透、查彻底;发现企业自查整改不到位,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技术会诊走形式、走过场的要一律推倒重来,发现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推动工作不力要将有关问题纳入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问题清单,并通报属地人民政府。

  (二)切实保障国庆、中秋期间的矿山安全。各级应急管部门要确保非煤地下矿山政府包保责任、停产整顿矿山盯守责任、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安全巡查责任落地落实;强化对非煤地下矿山的调度检查和监测预警,督促生产矿山强化领导带班和现场作业管理,停产矿山落实停产安全技术措施,关破矿山严禁违规回撤设备设施,加快闭坑退出;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不力、安全管理混乱的一律责令停产;对存在赶产超产、违规动火、违规爆破、违规外包、资质挂靠、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三)继续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目前我省仍值汛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非煤地下矿山强化雨季“三防”管理,及时传达、通报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接到暴雨、大风、雷暴等极端天气预警,严禁非煤地下矿山安排人员下井。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传达至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回头看”总结报省厅。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025-83332430;

  电子信箱:398887367@qq.com。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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