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9-01生效日期:2021-09-0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规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规定的事故发生在海上的,其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中引起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按照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第二款修改为:“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按搁浅事故统计。”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突发疾病导致人员伤亡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不纳入本办法统计,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规定统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同地区相关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清单的通知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第六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24年度、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清单的通知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同行业相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二十五条”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