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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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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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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文〔2021〕14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09生效日期:2021-10-09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深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做好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一)明确相关规定

  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应在编制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已经批准或正在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评工作,其中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发生调整的,应重新进行

  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不变,空间布局发生调整的,应编制补充分析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分析,研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规划环评工作主体责任,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生态环保要求,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入园建设项目共享机制;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工作。

  二、严格规划环评审查把关

  (一)依法依规审查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由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十四五”规划环评,应满足《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指导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化工产业园区和主导产业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由省厅组织审查,其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

  (二)突出审查重点

  规划环评文件审查应充分衔接我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新设立的产业园区,其规划环评应重点关注规划方案以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等;现有产业园区,其规划环评应关注回顾性评价内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等。

  三、强化规划环评效力

  (一)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

  产业园区应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建设完善集中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或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生产、使用、贮存等的产业园区,应强化产业园区环境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推动建立涵盖企业、产业园区、地方政府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二)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机制,将其纳入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机制,发现规划环评文件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处理。

  (三)强化规划环评落实效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省厅《河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要求,制定规划环评监管工作方案,确保三年内完成辖区内所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检查时,应重点关注规划环评文件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等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产业园区整改落实。要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省厅将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加大规划环评文件质量及落实情况监管,对编制质量差、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的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处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规划环评管理台账,梳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规划环评质量检查、规划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检查等情况,并按《河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要求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展(见附件1)。

  四、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一)严格入园项目环评把关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入园项目环评时,应以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环评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审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项目,可按要求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打捆审批、共享环境现状区域评估成果等环评改革举措。

  (二)继续推进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

  在产业园区内,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服务好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的通知》要求,继续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事后监管,确保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要求落实。

  (三)探索入园项目简化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在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试点条件(附件2)的省级产业园区,探索开展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入园项目(不包括矿山开采项目、核与辐射项目以及列入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见附件3)环评改革,报告书可以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试点期限为2年。除“两高”项目外,园区内原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可全部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试点条件,向省厅提出本辖区内实施试点园区的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省厅将依据各地的申请适时发布试点园区名单。开展试点的各产业园区要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范围、任务及要求,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成效、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试点工作情况报省厅,省厅将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评估和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厅原《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规划环评监管工作情况调度表.docx

  附件2 入园项目简化环评改革试点园区申报条件.pdf

  附件3 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pdf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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