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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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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应急〔2021〕120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29生效日期:2021-10-29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工贸行业微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分级分类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监管二处。

  附件: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29日

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

  为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非高危微型企业指不涉及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之一的微型企业。

  工贸行业涉及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之一的高危微型企业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贸行业分类依据执行应急部《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可依照附件1。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实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参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执行。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其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督促本行政(管理)区域内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检查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检查内容可依照附件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发现涉及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之一的微型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的,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或者受委托依法处罚。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对事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附件:1.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用安全检查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用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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