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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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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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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政规〔2021〕3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05生效日期:2021-11-05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

  (二)2012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除外)。  上述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以苏州界以北、312国道(不含)以西、342省道(不含)以南、常州界以东、太湖以北合围的范围,其中不含S19环太湖高速。

  (二)锡澄路(不含)、堰新路(不含)、惠山大道(含)、金惠路(不含)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时至21时。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锡政告〔2016〕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无锡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示意图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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