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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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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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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政〔2021〕3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

颁布日期:2021-12-10生效日期:2022-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代替,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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