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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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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21〕36号

颁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12-17生效日期:2021-12-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依法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太原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1.5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应急指挥体系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为市较大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晋阳海关等相关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检测评估组和专家组7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预防、监测和预警

  3.1预防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晋阳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晋阳海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监测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晋阳海关、新闻宣传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支持系统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信息数据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3.3.2预警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报告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研判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及时报告指挥部,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与评估

  4.1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核查信息,信息确认后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应急处置

  5.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立即对事件患者进行救治,同时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发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先期处置包括:

  (1)卫生健康部门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3)卫生健康部门协助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认定标准,核定事件级别,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级别的建议。

  5.3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我市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4响应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升级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4.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

  (1)患者基本得到救治,伤病员病情基本稳定,食品安全突发事态基本得到控制,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在食源性污染导致的最后一例患者之后,未出现同类新发病例;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清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5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做好善后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责任追究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物资与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将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5社会动员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两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规定3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8.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0日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政办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太原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太原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太原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4.太原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5.太原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分级及响应措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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