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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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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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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函〔2021〕327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

颁布日期:2021-12-01生效日期:2021-12-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3月1日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函〔2025〕3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要求,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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