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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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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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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城综〔2021〕244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12-23生效日期:2022-01-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三年。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珠海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23日

珠海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行义务和落实责任,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激励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工作。
  区(功能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激励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激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可采取多种激励形式,鼓励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五条 由各区全额承担每年实际拨付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资金。

  第六条 每年开展一次激励工作,激励名额:单位600个,家庭400户,个人600人。每年可根据全市各区人口比例和实际情况调整分配以下激励名额。
  各区单位限定名额分配如下:香洲区276个,金湾区110个,斗门区150个,高新区51个,鹤洲新区13个。
  各区家庭限定名额分配如下:香洲区184户,金湾区73户,斗门区100户,高新区34户,鹤洲新区9户。
  各区个人限定名额分配如下:香洲区276人,金湾区110人,斗门区150人,高新区51人,鹤洲新区13人。

  第七条 因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家庭(成员)或个人,当年内不予评选。

第二章 单位激励措施

  第八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住宅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施工场地等,认定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第一项,并同时满足第二至第四项之一:
  (一)本单位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经营或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达《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试行)》示范标准。
  (二)源头减量措施实、垃圾分类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
  (三)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效果明显的。
  (四)明显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的。

  第九条 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单位”给予以下激励:
  (一)市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颁发牌匾。
  (二)区主管部门给予奖金3000元,属于公共机构的不予以资金激励。
  (三)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优良信息加分激励。

第三章 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长期坚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分类准确率较高,生活垃圾产生量减少,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
  (二)家庭成员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第十一条 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家庭”给予以下激励:
  (一)市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二)区主管部门给予奖金1000元。
  (三)市妇联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家庭、“最美家庭”。

第四章 个人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督导员、志愿者、环卫工人等,认定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个人”,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镇、街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的。
  (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i志愿管理系统、各区志愿服务登记记录系统记录或镇、街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环卫工人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纠正生活垃圾错误投放行为,积极参与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十三条 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个人”给予以下激励:
  (一)市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二)区主管部门给予奖金1000元,属于公务员的不予以资金激励。
  (三)同时,环卫工人可优先推选参评“最美环卫工人”等环卫行业评选项目。

第五章 激励程序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的推荐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镇、街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含中直、省直、市直、区直等部门)、家庭、个人申报,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收集申报资料工作。
  (二)初审推荐。镇、街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于每年2月20日前确定推荐对象,上报区主管部门。
  (三)审核上报。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为候选激励对象,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候选名单上报市主管部门。
  (四)公示公布。市主管部门对候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激励决定。
  (五)激励实施。市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区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激励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向市、区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激励对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获得激励的,由区主管部门撤销激励并追回补助资金,同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信息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本辖区实际,合理制定并实施辖区激励工作实施细则,原则上候选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单位按适当比例涵盖公共机构、住宅区、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各行业类型,还可采取楼栋奖励、积分激励等多样化形式,引导单位、家庭、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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