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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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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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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安〔2021〕28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29生效日期:2021-11-29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常州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安全运行保障,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州市公共安全体系总体规划纲要(2021—2025)》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工作。国家或相关行业对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评估工作对象主要为城市安全风险。城市安全风险是安全风险源引发特定危害事件或事故的可能性,及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也称为危险源、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等。

  第四条 安全风险源根据其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安全风险等级根据其使用、储存物质固有危险性、周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情况和安全管理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第六条 区域性安全风险指数根据各行政区域(所辖区域)内固有风险、事故发生规律、经济规模、发展潜力、监管与应急能力等区域性安全风险指标进行综合判定,从高到低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七条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自辨自评、分级备案管理。

  第八条 市级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等;修订完善、发布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源辨识清单。
  (二)依据实施方案和辨识清单(标准规范),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培训工作。
  (三)负责组织各辖市(区,含常州经开区,下同)行业(业务)管理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等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审核各辖市(区)行业(业务)管理部门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安全风险评估信息数据,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审核确定本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安全风险等级,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各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数据信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公共应急资源调查,审核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公共应急资源信息,并汇总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应急资源信息。
  (五)判定区域性安全风险指数,编制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管控等工作,负责填报综合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信息,编制并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范围主要包含以下行业领域:
  1.制造业。重点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企业,特种设备使用企业等;
  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重点包括:供电、油气输送管道、加油(气)站、城镇燃气、城市管网等;
  3.建筑业。重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市政公用企业、文物古建筑等;
  4.批发和零售业。重点包括:大型商业超市、储存仓库、农贸市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等;
  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重点包括:“两客一危”企业、危化品码头、物流仓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
  6.住宿和餐饮业。重点包括:宾馆、餐饮、星级饭店等;
  7.房地产业。重点包括:老旧危房、群租房、高层建筑等;
  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重点关注城市大型综合体和各类专业市场等;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重点包括:水利、环保等公共设施,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废弃物焚烧场、固废危废储存场所等;
  10.教育行业。重点包括:幼儿园,学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
  11.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重点包括: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康复护理机构等;
  1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重点包括:体育运动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影城影院、文化娱乐场所等;
  1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重点关注宗教场所等;
  14.自然灾害防治领域。重点包括:防汛防台、森林防火、地质灾害、气象灾害、防震减灾等。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安全风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安全风险等级;
  (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风险类型重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以及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第四章 评估程序与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每三年集中评估一次,期间当风险发生较大改变时,即时进行临时性评估。

  第十五条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全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炼工作经验,研究下一步全市安全风险评估管控以及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有关工作,常态化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应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强化市创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领导小组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职能,在辖市(区)探索建立相应的综合性协调机制,为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筛选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引入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参与评估工作,提升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性;建立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备案制度,定期收集汇总本地、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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