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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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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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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环发〔2022〕5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1-21生效日期:2022-01-21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西湖西溪管委会城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 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精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监管体系,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1日

杭州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市场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宏观调控作用,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助力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加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和“重要窗口”提供城市范例。

  二、总体目标

  综合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和体系;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加强源头预防、过程监管,推进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便民化。

  全面推行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赋码画像、分色管控;坚持放得开和管得住,加强环评质量全过程监管,强化问题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一批、淘汰一批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的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塑造更加清朗的环评服务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环评服务质量。

  三、试行期限和范围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试行范围为全市市域范围。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分色管控

  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从事环评编制服务且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红、黄、绿三色赋码管理。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受到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为红码;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罚的为黄码;其余为绿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赋码管理,并在杭州生态智卫系统中动态展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保存时间为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中事后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第一个月按分色管控要求,对上季度全市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其中市级环评文件复核率红码机构为100%、黄码机构不低于50%、绿码机构不低于5%。全市整体复核率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审批量的30%。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将复核中发现的环评质量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分局调查处理。原则上,省生态环境厅及以上部门移送的环评违法线索,由市执法队牵头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发现的环评违法线索,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处理。

  (三)健全闭环管理

  经执法机构调查发现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分别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机构、环评编制从业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对发现监测报告(数据)造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假等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坚决整治环评技术服务市场乱象。

  依托杭州生态智卫系统,加快建设完善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模块,以及问题预警机制及线索移送、执法联动机制等相关模块,将赋码和评级的信息、“双随机”抽查、环境质量技术复核、行政处罚结果等管理信息予以集成和动态调整,健全预警、预测、预报等功能。全市对发现的问题实施预警管理、拉条挂账、挂图作战、定期调度、对账销号等问题闭环处置管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

  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法律、市场、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完善环评第三方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准入,细化运行监督,开展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清理整顿,努力培育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支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举办论坛、讲座、交流等活动,提供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服务,解读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引导和帮助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升能力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环评单位全过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环评、法规、执法、宣传信息条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局环评处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环评质量抽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法规处负责法制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执法队牵头负责相关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宣教信息中心负责完善环评抽查评价、分色管控系统建设以及宣传报道工作。

  各分局可参照市局建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并完善工作分工。

  (二)建立健全机制

  市、区(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环评编制质量复核抽查、环评违法问题查处、信用评价、闭环管理等机制,加大对环评编制质量的检查。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环评单位全过程监管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提升队伍能力

  加强对各分局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全市环评审批人员的环评审查、审批能力。市、区(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合理实施分级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大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经费投入,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评质量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四)落实责任追究

  进一步梳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监管责任等要求。严格环评审查规范,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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