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卫发〔2022〕3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2-01-29生效日期:2022-01-29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

  为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国家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方案(试行)》,经2021年第2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重庆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方案(试行)

  为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国家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推动职业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突出质量和效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增强服务主体责任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为用人单位和职业人群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放管结合。以国家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放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通过以质量为核心的绩效评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公平公正,科学客观。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得数据、核验数据,同时结合必要的现场审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

  (三)量质并重,奖优罚劣。以目标为导向,绩效评估结果要体现数量、质量、满意度等基本内容,通过量化评分体现绩效水平差异,并将评估结果与相关奖罚措施结合,促进服务效率提升。

  三、评估主体

  绩效评估主体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修)订绩效评估方案,对绩效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绩效评估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负责组建评估团队,收集、分析相关数据,开展现场评估,提供评估结果,建立评估结果管理台账等相关工作(详见附件5、6、7)。

  四、评估对象

  绩效评估对象为经市卫生健康委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项目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评估内容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和满意度,兼顾保持资质的能力状况、违法违规线索等。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监测任务完成情况、监测对象满意度。

  根据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不同类别和区县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内容,分别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国家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由一级、二级、三级指标构成,明确了每一项指标的内容、赋分、评分标准、评估方式和数据来源(详见附件1、2、3、4)。

  六、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以线上评估为主,线下评估为辅。评估数据主要来源于重庆市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电话或网络调查以及评估对象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对难以实现线上评估的指标数据,采取必要的现场审查予以补充,共同形成评估结果。

  七、评估程序

  (一)自评。每年12月初评估对象根据各自适宜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于12月15日之前将自评结果和佐证材料提交市疾控中心。

  (二)复评。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从重庆市职业健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绩效评估专家组。绩效评估专家组结合评估对象线上数据、自评结果、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开展必要的线下复核,依据线上和线下复核结果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市级复评报告。市级复评工作于次年1月30日之前完成。

  (三)反馈。市级复评完成后应当在3日内将复评报告反馈给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对复评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评估专家组进行审议,确定是否采纳。

  (四)确认。经自评、复评、反馈程序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确认。

  八、结果运用

  综合运用绩效评估结果,结合排名公示、考核分配、资质管理、依法处置,促进评估对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

  (一)排名公示。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评估对象绩效评估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在绩效评估结果确认后30日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考核分配。各区县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与次年项目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资质管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处置。对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未完成或绩效评价分值明显偏低的单位,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质量缺陷、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将作为线索移交给相关监督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五)持续改进。绩效评估对象应当根据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认真整改,在排名公示后30日内形成整改报告,报市卫生健康委。

  九、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本方案自2022年2月9日起施行。

  (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要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强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更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三)市疾控中心要加强组织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作用,不断完善重庆市职业健康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的技术指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基本原则,为绩效评估提供及时、客观、完整的基础数据,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022年)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022年)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评估绩效指标体系(2022年)

        4.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022年)

        5.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绩效评估结果台账

        6.职业病防治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台账

        7.违法违规线索台账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24年度、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4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24年度、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