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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河南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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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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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办〔2022〕1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2-02-24生效日期:2022-02-24

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厅对各地上报的2022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核定,确定对542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公布企业名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由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在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加强指导帮扶

  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制订工作计划,指导本辖区内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按计划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三、提升审核质量

  各地要依据《“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在税收政策、绿色金融、阶梯电价、用水定额、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专项资金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企业确因客观情况需延期验收的,要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厅备案。省厅将适时对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专项检查,通报存在问题,推广先进经验,提升审核质量,推动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2年度河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docx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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