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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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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建函〔2022〕160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2-03-15生效日期:2022-03-1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7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第八督查组对南宁、柳州、梧州等3市开展了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其中对南宁、梧州市开展了房建市政在建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现将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反馈问题清单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抓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敏感性和忧患意识,督促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制定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

  请南宁市、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企业完成整改后,需将书面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请南宁市、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督导检查反馈问题逐项完成整改,并于2022年3月22日前将本次督导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审核。

  三、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房建市政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认真吸取贵州省毕节市“1·3”在建工地山体滑坡等重大事故教训,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于3月20日前完成第一轮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各施工、监理企业总部要于3月25日前完成对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的季度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确保于3月底前完成对辖区所有在建项目的全覆盖检查。各地、各企业、各项目要将暗挖工程、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排查重点,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四、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认真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坚决查处建设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进场施工,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超资质承接业务,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暗挖工程、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台账,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以及实施要求,严格执行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监测、施工过程巡视巡检和验收制度,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三是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在项目现场到岗履职,项目是否严格落实每日巡检和周检制度,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定期按规定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19;工作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5日

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一、南宁农信大厦项目(施工单位: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一)现场抽查考试,项目管理人员不清楚自己在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和内容;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规范,整改前后内容不明显;

  (三)项目部安全生产周检记录中复检人员未签署意见。

  二、工程名称:汇洋·黄金海岸

  建设单位:梧州市联华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内容缺失,缺乏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内容,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调。

  监理单位:广西梧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文书,施工单位接收人未签名。

  施工单位:广西粤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危大超危大工程公示牌,未完善超危大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交底;

  (二)个别用电设备未连接PE线;

  (三)首层外脚手架局部连墙件缺失;

  (四)项目周检、日巡检内容及签字手续未完善;

  (五)电梯口竖向防护不规范;

  (六)消防应急预案不完善,流程缺少火灾发生初期处置的相关内容。施工现场微型消防站设置不规范,与消防栓间距过远(20多米),部分消防水袋无法使用,消防站现场消防沙过少(仅6小桶);

  (七)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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