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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管“三合一” 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管“三合一” 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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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安委办〔2022〕28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01生效日期:2022-04-01

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
  现将《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管“三合一”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管“三合一”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推动执法检查发现重大问题隐患落实整改,有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监管“三合一”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三合一”执法检查)是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专家或其他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的企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通过新闻媒体对有关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的监管执法检查方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应遵循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安委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市“三合一”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办负责统筹指导、汇总统计本辖区“三合一”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为组织实施“三合一”执法检查提供专业技术保障。组织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的,由牵头组织的安全监管部门邀请专家并承担专家劳务费用。
  市委宣传部应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与市属新闻媒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机制,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公开曝光重大问题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的,由牵头组织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接落实新闻媒体记者。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三合一”执法检查前,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梳理群众投诉举报信息,收集有关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线索,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收集线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列入“三合一”执法检查范围。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未决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因跨区域、跨部门导致整治责任不清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集中或多次投诉举报的问题隐患;
  (五)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险兆事故或反复因同类型非法违法行为被安全监管部门多次立案处罚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指令的;
  (七)其他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的,应事先制定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参加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随队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落实检查工作分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牵头组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助新闻媒体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或其它需要提级管理的问题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可提请同级安委办,或通过同级安委办提请上级安委办组织多部门联合实施的“三合一”执法检查。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落实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关要求,遵守执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未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公布“三合一”执法检查有关内容。

  第八条 对“三合一”执法检查曝光的重大问题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牵头组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跟踪督办或挂牌督办等方式,落实问题隐患整治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双闭环管理。问题隐患整治应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严防整改过程发生事故。
  问题隐患整治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后,安全监管部门可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回访报道,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曝光形式代替问题隐患整治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

  第九条 市安委办应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基础上收集典型事故和执法案例,定期在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公布曝光,扩大“三合一”执法检查影响,传导责任压力。

  第十条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办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收集统计本辖区、本部门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情况,并在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由市安委办汇总后定期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市安委办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三合一”执法检查的量化要求由市安委办在其它文件中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不遵守本制度规定导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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