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1月11日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3〕13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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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1月11日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3〕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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