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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菏泽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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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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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环发〔2022〕6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

颁布日期:2022-04-11生效日期:2022-04-11

各县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市上报的2022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核定,确定对我市30家企业(附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分局要按照属地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在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各县区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对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企业申请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应督促企业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对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不予通过验收。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四、清洁生产审核应重点审核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减排措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物深度处理和资源化方案等,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双有”企业,还应加强对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确保环境安全。

  五、各县区分局要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督导和结果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2022年度菏泽市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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