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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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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交字〔2019〕161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3-20生效日期:2019-06-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5月6日被《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珠交字〔2022〕303 号)废止,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斗门区交通运输局,全市各交通运输企业、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已修订完成,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20日

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5〕94号)和《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道路运输经营类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类含机动车维修、驾培机构;城市客运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水路运输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港口营运类型含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经营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简称:实际控制人)的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珠海市交通运输安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考核管理系统,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基础题库。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和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相关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参与、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
  市交通信息机构负责考核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并逐步实现与相关诚信系统信息共享。
  市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协会或具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可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培训服务,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考核部门的指导。
  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备案及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四条 考核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考核两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要承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才生产经营。

  第五条 考核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在交通运输局公众网站及考核业务系统公布下一季度的考试场次计划,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期考核,考核在指定的考试点进行,考生可以在考核业务系统上自主选择报名参加其中一场考试(场次报考人员额满为止)。报考成功后,如因个人原因需更改考试时间或取消考试报名的,须在离开考5个工作日前完成申报。
  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由其所在的经营单位通过指定的考核业务系统注册报名,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部门审查符合条件,方可参加考核,并打印考试回执,按照指定的考点和报考时间参加考核。

  第六条 申请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有相关安全管理经历;
  (二)申请参加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至申请考核之日,5年内没有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物品运输考核的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由生产经营单位正式任命或者授权任命并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申请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业务系统上填写《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并上传本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任命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上传任命书)或者涉及本人的工作岗位、任职安排文件; 一寸白底深色上衣半身免冠彩色近照。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培训实行市场化,可自学、企业自培或参加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班。考核部门开展的考核不得收费。

  第九条 考核部门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核,通过考核系统随机答题,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分初考和补考两种形式:
  初考:管理人员第一次报名参加的考核。
  补考:管理人员初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向考核部门申请二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须参加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或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举办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并由培训机构上传至考核系统后方可再次参加补考。

  第十条 考核部门应加强考务管理,对考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附件3)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由考核部门视违反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被取消当次考试资格的人员,在全行业通报批评,且半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经身份验证进入考场后,服从安排,对号入座。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非本场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人员专门档案,一人一档,以备管理部门的检查;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或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可折算继续教育学时,每半天按3学时计算,并在考核业务系统上传相关的培训证明。
  各行业协会或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需向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核发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电子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考核合格当日为考核合格证起始时间。
  考生可于考试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后自行在考核业务系统“证书查询”模块内查询、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原卡片式合格证处于有效期内的,考核业务系统将逐步自动转换为相同编号的电子证书。
  管理人员在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若系统记录已按时完成了继续教育的,考核合格证自动续期,可自行在考核业务系统“证书查询”模块内查询、下载、打印续期的电子证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重新考核合格后再换发考核合格证:
  (一)换证人员工作岗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整到主要负责人的,须参加主要负责人考核;
  (二)换证人员工作岗位出现行业内跨领域(经营类别)调整的,须参加已更换岗位类别的考核;
  (三)换证人员没有完成每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须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在本市考取的考核合格证全市通用,非本地或本地非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在我市无效。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在初次取得考核合格证时即视为已在考核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变更,应当在20日内在考核业务系统进行备案。考核合格证中的工作单位、职务、岗位发生变化时,均应在考核业务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换发考核合格证。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应当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或者收到换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合格证的核发、换发等工作。

  第十七条 已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注销其能力考核合格证:
  (一)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而受到刑事处罚;
  (二)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考核合格证。

  第十八条 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对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情况进行监督执法,依法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考核部门应当公开管理人员考核规定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考核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2019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4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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