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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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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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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固〔2022〕6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06生效日期:2022-06-06

各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及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22年6月6日

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20年,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1、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依法依规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根据重点行业减排企业具体减排目标任务及国家相关要求,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二)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3、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全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4、持续推动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各区要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由各区主导推动企业实施减排工程削减的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市生态环境局在统筹全市整体需求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本区新、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来源。

  “十四五”期间,对实施我市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在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的前提下,暂时没有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的,各区可按照“先用后补”原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具体减排计划,明确实施企业、减排工程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种类和数量、完成时限等主要指标,确保减排项目按时限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在充分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审核确认。

  5、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优化布局。各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引导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项目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三)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6、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

  7、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推动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引导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

  8、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各涉农区按照《天津市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津环土〔2021〕91号),做好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有关工作,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各区持续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指导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各区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

  9、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各区要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10、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各区要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专项工作,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1、严格落实标准,强化监控预警。各区要督导相关企业严格执行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严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按照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技术规范,按要求加快推进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12、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各区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指导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五、工作要求

  14、压实各方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列入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净土保卫战)重点任务,统筹各项任务,严格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区要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落实举措,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5、定期调度进展。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每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区实施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执行总量替代政策情况开展核查,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16、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

  17、鼓励公众参与。推动重点行业企业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津环规范〔2021〕1号),对举报重点行业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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