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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报工作的通告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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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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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2022-08-11生效日期:2022-08-11

为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企业

  本市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年报企业)。

  二、年报内容

  年报企业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未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做零申报)。

  三、年报程序

  (一)年报企业网上填报

  年报企业登录应急管理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yzd.mem.gov.cn),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报本企业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二)发证机关网上查看

  发证机关登录应急管理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年报企业网上填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退回年报企业重新填报。

  年报企业在登录、填报时遇有问题,请及时致电发证机关联系解决(联系电话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年报企业应当于2022年11月30日前,使用应急管理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本企业上年度年报工作。

  (二)发证机关应当落实专人,将本通告传达至辖区内年报企业,指导服务年报企业做好年报工作,确保年报完成率达到100%。

  (三)年报企业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年报工作不收费。

  (五)除另行通告或另有规定外,以后各年度年报时间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执行,报告内容按照应急管理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执行,年报工作按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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