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土〔2022〕19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2-11-02生效日期:2022-11-02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有关文件和技术标准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提高申报可操作性,我局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将本市产废单位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重点监管单位,为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动态更新并定期发布。简化管理单位,原则上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登记管理单位,为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的其他单位。当年度系统新注册企业危废年产生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文件中较大的危险废物核算量确定。

  简化管理单位名单由区生态环境局(含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度简化管理单位名单报市固化管理中心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其中2022年度简化单位名单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报送。

  二、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

  产废单位应定期通过本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市固废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台账记录留存备查。其中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在线申报。简化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在线申报。登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在线申报。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本市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三、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

  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通过本市固废信息系统于每年3月31日前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信息系统自动形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产废单位应按照管理计划明确的危险废物类别、去向等转移危险废物,并通过本市固废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产废单位拟出口危险废物的,应通过本市固废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拟出口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并取得备案。

  产废单位应通过本市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强化信息对接和应用

  市固化管理中心应组织开展本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的培训,做好相应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完善信息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危险废物台账上报等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和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等的互联互通。

  市固化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报送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协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15日前汇总分析本市上一季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分析上一年度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贯,指导帮扶产废单位加强危废信息化管理,在申报节点前组织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及时提交本市固废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审核工作。

  市、区环境执法部门将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日常环境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有关信息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