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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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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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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环〔2022〕219 号、中环规字〔2022〕5 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1-17生效日期:2022-11-17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经市治水办同意,现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7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行及其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

  第二条 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村庄,各镇(街)应根据自身条件明确运维主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污水收集管网进行维护管理。纳入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鼓励以镇(街)为单位,采用第三方模式统一开展运维管理。在全市排水厂网一体项目实施后,由“厂网一体”运营单位,统一运行、统一维护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处理规模在500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执行,处理规模在500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执行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的,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核准同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镇街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维管理模式及运营单位,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保障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组织做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村居延伸,扩大城镇污水收集范围;将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逐步纳入统一建设和管理,推行分散式设施及其配套管网一体化运营,有效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通过抽测、检查等手段,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标,切实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功效;各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维护运行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处理规模500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生活污水厂管理;处理规模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管理,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对于处理规模小于 20m3/d的设施,频次应不低于每半年1次;对于处理规模大于 20m3/d(含 20m3/d)小于500m3/d(不含500m3/d)的设施,频次应不低于每季度1次;必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和总磷(TP);处理规模500m3/d及以上的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运行管理台账制度,如实将日常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污泥产生、运输、处置等台账登记在册,留存不少于3年时间,供相关职能部门调取查阅。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导致运行不正常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每月向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主管部门报告设施维护运行情况,镇街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落实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服务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营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居)委要配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开展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评价,评价范围可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形式,抽样比例不小于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站点总数的20%,并将抽查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镇街政府。

  第十八条 镇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巡检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评价机制,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开展检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费的支付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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