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试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试行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执法〔2022〕21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30生效日期:2022-11-30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相关单位:

  2022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第21号公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设备标记规则》的发布,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干扰,贯彻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2〕373号)要求,本市将开展《设备标记规则》试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造纸等4个行业所涉企事业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试标记。

  2022年12月5日起,开始试督办。

  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设备标记规则》规定了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的途径和形式,构建了“设备标记规则+分行业工况标记规则”的“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系。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设备标记规则》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新思路和各项新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排污单位和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单位的宣传力度,指导帮扶其正确理解、熟练掌握设备标记规则。同时根据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变化情况,动态更新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名单,推动新纳入单位及时开展《设备标记规则》实施工作。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实行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即事前预警、事中调度和事后督办(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说明详见附件2)。试行期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继续使用原部级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和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设备标记规则》正式实施时切换新规则;其他行业使用新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和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网址:http://10.101.59.207:8070/jointos/app)设置督办联系人信息。事中调度信息主要由市、区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的督办联系人负责接收处理,督促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填写督办反馈信息。事后督办信息由市、区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督办联系人共同接收处理,对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反馈调查、处理处罚信息。督办联系人通过关注微信服务号“污染源监控”,认证后接收微信推送的告知与督办信息。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将视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压实责任,做好设备标记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当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做好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工作,提高标记质量,避免错标、漏标情形。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确认实施设备标记,接收“事前预警、事中调度和事后督办”三类告知与督办信息(网址:https://gf.semc.com.cn:4343/amOnline/app/AppLogin.page)。排污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督办联系人,企业督办联系人关注微信服务号“污染源监控”,认证后接收微信推送的告知与督办信息。

  (三)加强监管,指导执法并重

  一方面,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通过规范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相结合的形式,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减轻企业报告异常情况的负担。建立排污单位异常情况申诉机制,积极办理企业申诉。另一方面,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严厉打击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重点查处排污单位恶意利用标记规则谎报瞒报、通过虚假标记掩盖超标、偷排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等违法问题,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依法严肃查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上述行为。

  涉及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总结试行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试行工作小结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确定本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工作联络员和新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用户,于12月2日前将《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工作联络员反馈表》(附件3)和《新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用户信息反馈表》(附件4)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姚有为,电话:23115679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电话:23117310

  附件:1. 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排污单位名单

           2. 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说明

           3. 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工作联络员反馈表

           4. 新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用户信息反馈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码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危险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特种设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填写《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