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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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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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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气候〔2022〕10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25生效日期:2022-11-25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和推动年度履约,做好我市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录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要求和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及核查结果,对原有钢铁、化工、石化等行业年度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的单位名单进行了更新,形成了2022年天津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共145家(见附件)。我市发电行业排放单位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

  二、配额总量

  根据天津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要求和经济增长预期,确定我市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0.75亿吨(包括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和储备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2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历史强度法

  建材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配额=2022年产品产量×2021年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控排系数。控排系数为0.98。

  (二)历史排放法

  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配额=2021年碳排放量×控排系数。控排系数为0.98。

  (三)配额分配方法调整

  1.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若2021年生产不足6个月,履约年正常生产,可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2.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行业企业,若主要产品不超过2种且计量统计条件完善的,原则上可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且后续年份生产无重大变化时,不再采用历史排放法。

  四、配额发放

  企业2022年度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分两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按照纳入企业2021年度履约排放量的50%确定。第二批次配额待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综合考虑第一批次配额发放量,多退少补进行核发。

  五、配额清缴

  (一)为降低纳入企业因配额缺口较大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纳入企业2022年度履约排放量的20%,即当纳入企业配额缺口量占其履约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履约排放量。

  (二)纳入企业因启用新增生产设施产生的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排放量,也不发放配额。待新增生产设施投产运行一个完整自然年后,于下一年度发放配额并按要求履约。新增生产设施是指纳入企业2022年1月1日后正式投产运行,已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具备独立计量核算及统计条件的设施。

  (三)利用抵销机制,根据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且引入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至少50%来自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六、其他事项

  (一)履约期内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纳入企业,执行全国碳市场相关规定,不再承担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义务,对其获得的2022年度天津碳市场配额予以收回。

  (二)已退出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其登记注册系统账户自动转为非纳入企业账户,账户变更后剩余配额可继续使用。

  (三)各重点排放单位应提高碳排放管理能力,积极完成碳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附件:2022年天津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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