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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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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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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宛政通〔2023〕2号

颁布部门:南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3-06-21生效日期:2023-06-21

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卧龙区、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东至兰南高速公路,南至兰南高速公路与宁西铁路交界处,西至二广高速,北至二广高速连接线(生产工艺必须用煤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厂区除外)。

  (二)其他县(市、区)禁燃区范围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调整)公布。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的宣传、管理等各项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煤区的通告》(〔2019〕5号)同时废止。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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