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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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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廊坊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15生效日期:2023-0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廊坊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冀政字〔2022〕18号)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典范城市,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节能减排贯穿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统筹推进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全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重点地区和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省定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完成省下达的1.21万吨、0.036万吨、0.55万吨和0.3万吨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严格能效约束,对照能效标杆水平高起点谋划项目,引导未达到基准水平的高耗能项目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以煤电、水泥、建材、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推进余热余压利用技术与工艺节能相结合,在电力、建材等行业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技术。统筹数据中心余热资源与周边区域热力需求,实现余热综合高效利用。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动工业窑炉、油机、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巩固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加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加快煤电、水泥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工艺流程革新和清洁生产改造。推进绿色数据中心、5G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加快提升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控制在1.25以内,高耗能低效数据中心逐步退出。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行动,推动重点单位持续赶超引领。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5%以上,重点耗能行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推动工业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全面提高能源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化水平。支持园区建设电、热、冷、气等多能源协同的综合能源项目。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控中心和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智慧化水平。鼓励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行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光伏储能一体化应用,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促进节能提效。加快产业园区和集群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园区供热、供电、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因地制宜推广建设涉挥发性有机物“绿岛”项目。到2025年,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园区节能环保水平显著提升。(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大力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近零能耗建筑推广工程,鼓励发展零碳建筑。因地制宜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采暖用能需求。加强用能基础设施与互联网、5G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融合与升级改造,服务智能工厂、智能小区、智能楼宇、智能家居创建。实施绿色高效制冷行动,以建筑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冷链物流等为重点,更新升级制冷技术、设备,优化负荷供需匹配,大幅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达30%以上,城镇民用建筑全面推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推动绿色铁路、绿色公路建设,加快完善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推广低碳交通工具,淘汰老旧燃油运输车辆,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物流、环卫清扫等领域推广应用,推广氢燃料电池重卡等交通运输设施。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模式,推动铁路专用线进物流园区,大幅提升铁路运输能力。推动公路货运转型升级,加快煤炭等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加强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在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户抽查。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探索运用大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开展绿色出行城市创建行动。持续完善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全面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引导邮政快递企业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到2025年,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引导作用,推进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推广使用。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推广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引导建设绿色环保宜居型农村住房。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种养殖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畜禽粪污及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能力,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到2025年,化肥、农药施用量保持零增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重点用能系统设施设备实施节能改造,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逐步淘汰老旧公务用车,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在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推行能耗定额管理,深入实施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组织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开展绿色办公。持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导作用。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占比达到80%以上。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比2019年分别降低6%和7%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科学编制减排清单,开展差异化分类管控。以环京各县(市、区)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进一步强化协同预警和协作机制。持续推进永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替代和整治提升,实现能源清洁化替代。深入开展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新上项目实行等容量替代(背压机组项目除外)。依法依规严格涉煤项目审批,新上用煤项目煤炭消费实行减(等)量替代。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以上。(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加大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强化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建立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推进源头控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末端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处理,推进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加强对开停工和检维修期等非正常工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旁路的监管排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立健全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构建城乡全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提升新建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县级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县城平均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7%以上,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落实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科学分解各县(市、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节能目标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合理分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并开展考核。“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各县(市、区)能耗双控考核。对符合能耗单列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能耗单列政策支持。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建立用能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能源要素合理配置。研究开展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健全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强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对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总量指标削减替代要求,严格新增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建立非固定源减排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调度管理。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设置区域性、流域性总量控制因子,因地制宜开展特征污染物减排。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项目准入,对在建、拟建、建成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上“两高一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标行业能效标杆,组织存量“两高一低”项目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达到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两高一低”项目缓批限批,所有新上项目实行能耗减(等)量替代。加强对“两高一低”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能行为。加强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一低”项目的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配合金融机构落实好“两高一低”项目融资政策。(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政策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政策、制度对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推进在资源能源利用、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文件制修订过程中,充实完善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有关内容。推进落实重点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逐步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纳入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落实国家、省在财政资金、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开发节能减排友好型绿色金融产品,加快推动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等制度,不断扩大绿色信贷规模。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探索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持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机制。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用水价格。(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市场化机制。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推进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科学规范排污权确权,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水资源使用权有序流动,鼓励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灌溉用水户规范有序开展水权交易。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绿证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建立健全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积极推广节能节水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广区域污染治理托管服务模式。(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统计监测水平。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能源消费监测分析能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能力建设。完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和计量体系。严格落实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制度。开展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建设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的高质量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网络。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加快节能减排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大数据整合利用和分析应用。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节能减排人才队伍。完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加快建设专业性强、职责明确的节能执法监察队伍,全面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监察执法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上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自觉履行“一岗双责”。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区以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情况进行调度分析,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市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省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力度,优化考核频次。压实减排工作责任,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加强生态环境问题自查自纠,开展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进一步强化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逐步规范交办、督办、核查工作机制。统筹抓好日常工作监管,确保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积极响应、组织参与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行绿色消费,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支持和参与节能减排公益事业。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强化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社会共识和自觉意识。(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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