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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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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

颁布日期:2023-07-19生效日期:2023-07-19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险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气象研判,我市即将进入阶段性晴热少雨天气时段,将呈现气温偏高、高温天数偏多等特点。为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和我市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压实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做好防暑降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列为当下重要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全力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规范用工,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气温,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保障待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引导用人单位综合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在工资分配中向一线、艰苦室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室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

    四、多措并举,鼓励用人单位强化防暑降温劳动保护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高温作业岗位人员尤其是交通、市政、环卫、建筑、快递、物流等行业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发放防暑降温物品药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政策。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五、严格执法,合力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摸情况”“讲政策”“纠违法”等活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权益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对因高温引发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六、正面引导,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线上+线下”立体式宣传,加大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知识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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