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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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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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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辐〔2023〕12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3-08-02生效日期:2023-08-02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风险移动放射源(以下简称“高风险源”)监管,充分发挥在线监控设施在高风险源管理中的预警和监控作用,防范环境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市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详见附件)有关要求,现就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风险源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在本市使用高风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源单位”)应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并落实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的管理要求,不得使用未实施在线监控的高风险源。应在源机上安装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终端,相关参数应达到《技术规范》的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安装成功后不得无故拆除或停用监控终端。

  用源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源机和高风险源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至市级平台,并妥善处置报警信息。各项计划开展的高风险源移动作业,应提前在市级平台上进行当日作业报告。

  用源单位应每周确认高风险源在线监控运行状态,并做好软硬件维护记录。因在海上或核电厂屏蔽区等无信号区作业导致在线监控数据无法上传的,应做好高风险源自主管理及记录工作。

  二、强化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系统监管应用

  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开展对用源单位和高风险源移入化工区作业的执法检查,并将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现场检查内容。

  各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用源单位及高风险源移动作业的属地化监管。每个工作日应登录高风险源在线监控市级平台,核查相关单位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状态以及当日作业报告和报警信息处置情况,督促用源单位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三、加强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系统技术保障

  市辐射安全中心负责组织《技术规范》的修订和宣贯;负责高风险源在线监控市级平台的建立、运维和培训等工作,与国家平台做好对接;负责对各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管委会管理市级平台的情况进行考核。

  高风险源纳入在线监控后,市辐射安全中心应对相关用源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确认,并配合监管部门对用源单位开展备案信息核查,必要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四、确保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真实

  平台运维商受市辐射安全中心的委托对市级平台提供后台软件技术支撑,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

  设备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监控系统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配合实施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

  五、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实行定位监控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应严肃查处用源单位未安装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终端、私自拆除监控终端、监控终端不能正常运行时未停用高风险源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上海市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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