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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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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咸政办函〔2023〕18号

颁布部门: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21生效日期:2023-08-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6号)要求,统筹推进我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咸宁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

  到2025年,完成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配合省动态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全面掌握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1.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及工作机制。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压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及风险筛查。

  2.开展新污染物调查及监测。根据国家、省工作安排,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产使用化学物质的品质、数量、用途等信息;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结合我市实际,在长江(咸宁段)、金水、陆水等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养殖区和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对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落实管控开展风险筛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查工作方案,在调查监测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建议,落实“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4.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实施淘汰或者限用管控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者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名录,协调、配合海关部门加强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非法加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严格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纺织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本地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检测,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省纤维检验局咸宁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狠抓过程管理,减少新污染物总量。

  6.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抗生素类药品及农药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药监局咸宁分局配合)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确保“十四五”时期全市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标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禁止全市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推行农药包装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着力构建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8.开展新污染物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每年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9.开展新污染物废物的安全收集利用处置。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含(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省新污染物治理试点任务,推广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探索制定激励政策,推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0.加强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市本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充分运用国家、省科技攻关成果,推动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形式多样地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重点治理项目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2023—2025年,组织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次年1月中旬前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汇总,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与武汉海事局咸宁海事处工作协调,开展长江流域(咸宁段)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长效的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咸宁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培训指导,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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