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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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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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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

颁布日期:2023-11-10生效日期:2023-11-10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第四条中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三、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四、将第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6目中的“质量检验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

  六、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七、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其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九、删去第五十九条。

  十、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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