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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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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泰政办字〔2023〕30号

颁布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25生效日期:2023-10-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三)预案体系。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市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办、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功能区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相关负责同志任指挥长。

  (二)机构职责。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及省级预案总体要求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市、县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充分共享信息资源,借助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县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县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四)预警发布。市、县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可以发布预警。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后要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按照要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措施。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各县(市、区)、功能区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定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物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功能区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县(市、区)、功能区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省市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同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市、区)及功能区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市、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15日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15日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加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与省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联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和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各县(市、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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